返還價金等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YDV-113-訴-835-20241209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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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李碧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伶間因113年度訴字第835號返還價金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 )254萬7,0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,367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上訴利益)部分抗告,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