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YDV-113-訴-904-20241014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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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李嘉霖 被 上訴人 蔡輯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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