賠償損害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YDV-113-訴-974-2024111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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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童紹維 上列上訴人(被告)與被上訴人(原告)馮振源、鍾玉枝等間請 求賠償損害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 年10月15日發函限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,該函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114頁)。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尹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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