輔助宣告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YDV-113-輔宣-125-20250331-1
字號
輔宣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鐘珮菁 相 對 人 卓奕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卓奕如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選定鍾珮菁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人卓奕如之輔助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卓奕如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,相對人有輕度障礙 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相對人缺乏判斷力,容易相信他人,在外工作時也曾發生需要賠付款項給任職單位之情,是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,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、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、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,聲請准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;並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。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。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之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 14年3月10日訊問筆錄,經本院詢以相對人姓名及告以在場之人身分,相對人能正確回答生日、父母姓名及地址,陳述妹妹小自己2歲,妹妹嫁到日本,也能說出自己的就職史,現在於家中經營的冰店工作,薪水由母親保管;相對人稱知道本件聲請,也同意母親之聲請。 ㈣聯新國際醫院114年3月19日聯新醫字第2025030133號函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,鑑定結果略以:據病歷記載、家屬陳述、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,個案自幼即有發展遲緩之情形,合併個案的智力功能(FSIQ=56)及適應功能(GAC=64)考量,個案目前整體功能應落於輕度智能不足的程度,接近中度智能不足之邊緣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等語。 三、本院參考上開事證,並據聲請人陳以相對人因身心障礙而判 斷能力較差,之前在全家便利商店工作時每月都需要賠店家錢,店長請他去換3萬元但他只拿回2萬元,或是他值班時未把工作所得完整投入,導致被其他員工偷走,為免相對人遭騙而為本件聲請等語(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),酌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而認知功能落後,確有因心智缺陷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之狀況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。復參酌相對人與聲請人同住,並由聲請人照顧,相對人之事務亦是由聲請人主責處理,可知聲請人對相對人生活照顧安排等相關事宜應有所瞭解,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,且聲請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輔助人的積、消極原因,是如由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,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爰依法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