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輔助宣告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YDV-113-輔宣-71-20241210-2
字號
輔宣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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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徐秀珍 代 理 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又上揭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,未繳納聲請費用,本院 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,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稽,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