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選無效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DV-113-選-1-20250227-2
字號
選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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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正傑 訴訟代理人 李岱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