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TYDV-113-重家繼訴-16-20241118-2

字號

重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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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鄭崇良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鄭煜融 鄭秀青 鄭凱文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鄭陳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附表一編號3「權利範圍/ 數額(新臺幣)」欄關於「600000分之214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200000分之214」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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