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遺產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YDV-113-重家繼訴-30-20250225-2
字號
重家繼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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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鎮綸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823萬31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86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、家事 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