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重家繼訴-46-20241104-1

字號

重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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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鍾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 捌拾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鍾瑞珠之遺產,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。惟本件被繼承人鍾瑞珠之遺產共計新臺幣(下同)71,189,270元,原告之應繼分為2分之1,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5,594,635元(計算式:71,189,270元×1/2=35,594,63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,280元,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,000元,尚不足320,28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且應提出被繼承人鍾瑞珠之遺產清冊,並具體指明欲分割之遺產範圍,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編號0000至0010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第一類謄本(或房屋稅籍資料)、被繼承人鍾瑞珠之繼承系統表,以利本件訴訟進行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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