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佃爭議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YDV-113-重訴更一-1-20250120-2
字號
重訴更一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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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振龍(陳隆銘承受訴訟人) 陳振祥(陳隆銘承受訴訟人) 陳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7萬629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9,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