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YDV-113-重訴-103-20250313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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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陽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2月3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5萬3,155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5,953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