賠償損害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145-20241217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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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寶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損害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億446萬1,875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8萬9,62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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