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179-20241112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柯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文賓 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4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反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32,384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。惟查,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禕行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contact@know99.com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