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YDV-113-重訴-206-20241023-3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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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陳沛翎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繳納訴訟費用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,160元,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抗告駁回,業已確定,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。原告113年9月12日已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。依上規定,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非合法,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爰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