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209-20250324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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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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