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23-20241108-3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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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順宏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1,210,5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,1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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