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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YDV-113-重訴-232-20250313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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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告 黃松喜 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訴訟代理人 陳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庭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並當庭交付多元繳費單給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執,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(筆錄內有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)在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,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,是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