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239-20250305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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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鄭中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393,0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,2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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