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269-20241108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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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蔡峻仁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,依卷內兩造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影本觀之,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憑(見司促卷內原證1),本件又非法定專屬於本院管轄之訴訟,上開合意管轄即具排他效力,可認本院無管轄權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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