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TYDV-113-重訴-290-20250328-3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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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吳文昌 吳其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1,052萬2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,746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