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TYDV-113-重訴-33-20250320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潘逢田 潘阿朝 徐貴英 潘建瑋 潘建瑄 潘慶謨 潘岳和 潘榮恩 潘金全 潘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,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