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33-20250320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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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潘逢田 潘阿朝 徐貴英 潘建瑋 潘建瑄 潘慶謨 潘岳和 潘榮恩 潘金全 潘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,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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