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YDV-113-重訴-333-20241231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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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黃廷福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張瑞燕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