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TYDV-113-重訴-365-20241114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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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建程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5萬3,7 71元(含本金及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萬1,88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 萬1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賴棠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