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400-20250324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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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陳鉑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鈺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7,5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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