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TYDV-113-重訴-415-20241008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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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黃曾不 黃淑貞 黃睿樹 黃月雲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睿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黃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補正書狀到院,依本裁定 之意旨,補正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 情形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另依民法第6條規定,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之訴,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被繼承人黃為智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本息,並由黃為智之全體繼承人代為受領云云,然一如原告所陳,黃為智業已死亡,無權利能力,則原告請求被告對黃為智為給付,乃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爰依前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到院補正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如逾期不為補正,將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