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448-20250122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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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徐永南 翁瑞麟律師 複代理人 涂鳳涓律師 被 告 徐寶珠 被 告 楊子青 楊千又 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之登記塗銷,回復原 所有人,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排除他人侵害,以 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 地之價值為據,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(下同)988萬6,12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,911元。又原告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11 3年度桃司調字第103號調解不成立當日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,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,000元,原告尚應補繳9萬5,91 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: 編號 土地 面積(㎡) 113年公告現值(元/㎡) 價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38.85 71,200 9,886,12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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