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YDV-113-重訴-489-20241025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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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游明智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華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陳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,13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,7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,28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