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490-20241028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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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蔡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雿基、賴加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7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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