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499-20250123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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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原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吳重德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趙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,業據其陳報在 卷,被告戶籍雖設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,但戶籍登記僅屬行政管理,且該址為營業處所,倘被告已陳報實際住所地,即不能逕以該戶籍址作為被告之住所地,從而被告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,尚非無據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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