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等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YDV-113-重訴-511-20250226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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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璿儒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莊仲華律師 被 告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