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YDV-113-重訴-538-20250106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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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劉德遠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與住居 所,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前經本院命補正後,原告僅為部分補正,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發函命其於20日內補正已歿共有人(被告洪朝成,現查無繼承人)之遺產管理人,以利送達訴訟文書,上開函文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(本院卷第23頁送達證書)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