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543-20250328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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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戴健榕 被 告 鄭仲益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分,在 本院第4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以民事陳 報㈡狀陳述意見、擴張聲明之金額等情,認本件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原告倘有變更訴之聲明,應另行向本院提出「民事變更訴之 聲明狀」陳明變更後之訴之聲明,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;另於114年4月25日言詞論論期日向本院提出「民事陳報㈡狀」、「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」送達被告訴訟代理人之郵件回執正本、清晰影本。 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尤凱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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