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YDV-113-重訴-564-20250106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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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彭麗娜 被 告 周嘉揚 羅尚銓 廖栢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,仍應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,00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可參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