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共有物等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YDV-113-重訴-579-20241218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莫佳華 被 告 葉佳政 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。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,其訴顯不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