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YDV-113-重訴-582-20241219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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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被 告 莫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29頁)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 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31至71頁)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