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YDV-113-重訴-592-20241224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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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林錦漳 訴訟代理人 馬建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美等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262萬3,3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,144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萬2,64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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