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YDV-113-重訴-78-20250214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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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劉青騰 劉達禮 劉明杰 追加原告 劉麗婉 劉明祁 劉建興 劉明禮 林育享 劉倢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石正宇律師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劉力豪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 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因原告聲明未特定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,故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