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YDV-113-金-21-20241205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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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紀炎才 被 告 邱耀德 指定送達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 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,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惟原告並非被告違反銀行法犯罪之直接被害人,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而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145頁)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簡答表、收文收狀資料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147至161頁)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竣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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