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YDV-113-金-9-20250225-5
字號
金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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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國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留秋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金字第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33, 3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