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YDV-113-除-238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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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鑫慧亞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柔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示票據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(支票)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宇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治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3年3月10日 1,073,346元 BA0000000 鑫慧亞工程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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