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YDV-113-除-309-202411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彭妙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均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4月8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08359-4 1 3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49361-4 1 2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