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YDV-113-除-310-202410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維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,經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許佩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83,500元 103年12月22日 TT0000000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許佩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48,000元 104年9月7日 TT0000000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