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YDV-113-除-312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黃楊桂鳳 代 理 人 黃燦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3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-0000000-0 1 100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-0000000-0 1 423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