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除-315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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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藍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81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0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(新台幣) 人 1   藍麗卿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4月15日 140,000元 RD1535344 游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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