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YDV-113-除-317-202410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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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許武順 訴訟代理人 許惠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股票附表: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-0 1 1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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