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YDV-113-除-325-202410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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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梁振雄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 年度催字第60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22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22日,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: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一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56074-3 278股 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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