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YDV-113-除-327-20250226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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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麗珠(即尹泰祥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尹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10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股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-0000000-0 1 1000 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-0000000-0 1 8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