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DV-113-除-328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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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陳榮鴻(即陳茂寅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3月27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 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27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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