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TYDV-113-除-337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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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李永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5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竣升 股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949-7 1 1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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