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YDV-113-除-338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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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 法定代理人 童蒂庭 代 理 人 徐榕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,前經聲 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4日   予以公告在案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(新台幣) 1 捷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黃文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112年12月5日 41,475元 UM0000000 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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